海事危申报/装箱检查-宁波阿普物流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首页 > 业务范围 > 海事危申报/装箱检查
海事危申报/装箱检查

根据IMDG 的要求,我国对危化品从业人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我司配备多名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可为客户提供到门监装和危货海事申报服务,助力企业合规出运危险品。

海事危申报/装箱检查-宁波阿普物流有限公司

扫码进入公众号

海事危申报/装箱检查-宁波阿普物流有限公司

扫码立即咨询